公共领域折于火柴棍小人
年初到现在这么长时间,Nike的律师都毫无作为,所以才有这样的一审判决。看来也确实底气不足。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推理,Nike的广告形象设计者确实根本没有自己的思路,而是看了小小的作品后受到启发。这个推断成立,则可认为他们复制了小小的思路。至于是否侵犯了小小的权利,要看火柴棍小人是否是小小所有。我们早就说过有很多火柴棍小人形象,都符合“头部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,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,粗细、厚重、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”。在此为什么没有人怀疑小小是否有合法的权利呢?只是因为没有人来主张吗?看看二审中Nike律师们是否会用Google吧。
(1979年的”The avenging Saint“,多了一个光环而已)
遗憾的结果和更坏的影响,火柴棍小人的判决不但不会真正严肃知识产权的保护,反而会纵容人们将公共领域(Public Domain)的创意作品据为己有。“别人的要免费拿来,自己的要拼死保护”在我国更为泛滥到,“尽量偷别人的,到手了就用“法律”来保护”。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样的行为,只会造成更多的不公平。希望法律从业人士也都能够看到其中的短长损益。
相反彼得兔的问题得到解决,才值得仔细推敲,另找时间和朋友聊开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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